(2016)鲁1621民初13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赵某与董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董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621民初130号原告赵某。被告董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诉被告董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某负担。审判员 解希军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建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