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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621民初13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赵某与董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董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621民初130号原告赵某。被告董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诉被告董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某负担。审判员  解希军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建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