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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7执保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刘豪情与谭英明,李悦明,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广州分公司,江门市中嘉置业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普通执行查封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7执保3号申请保全人:刘豪情,男,汉族,1972年5月25日出生,住湖北省黄梅县停前镇铁牛村**组026。公民身份号码:xx37。委托代理人:陈雷,广东金卓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保全人:谭英明,男,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公民身份号码:xx54。被保全人:李悦明,男,汉族,住广东省开平市三埠街道办事处。公民身份号码:xxx37。被保全人: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法定代表人:韦春杰。被保全人: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广州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负责人:马建军。被保全人:江门市中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法定代表人:李杰。申请保全人刘豪情与被保全人谭英明、李悦明、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广州分公司、江门市中嘉置业有限公司因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案,江门仲裁委员会向本院提交了财产保全申请,刘豪情要求查封、扣押、冻结谭英明、李悦明、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广州分公司、江门市中嘉置业有限公司价值4309641.24元的财产。本院于2016年1月12日作出(2016)粤07财保3号民事裁定,准许刘豪情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该民事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认为:本院作出的(2016)粤07财保3号民事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在人民币4309641.24元价值范围内,查封、扣押、冻结被保全人谭英明、李悦明、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广州分公司、江门市中嘉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者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张志强审 判 员  谭 荣代理审判员  赵 斓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何晓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