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诸商初字第34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北京中车信融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新天昊工程运输有限公司、深圳市鑫龙伟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中车信融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深圳市新天昊工程运输有限公司,深圳市鑫龙伟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天昊物流有限公司,陈细星,王敬华,王宝忠,夏辉,曹俊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诸商初字第340号原告北京中车信融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庙城镇庙城十字街南320号。法定代表人巩月琼,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曹玉芳。被告深圳市新天昊工程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五和社区光雅园村二巷二号101。被告深圳市鑫龙伟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107国道黄田段红绿灯路段口欧曼汽车。被告深圳市天昊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坪山新区坪山东方威尼斯花园1号楼IC301。被告陈细星。被告王敬华。被告王宝忠。被告夏辉。被告曹俊。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中车信融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新天昊工程运输有限公司、深圳市鑫龙伟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天昊物流有限公司、陈细星、王敬华、王宝忠、夏辉、曹俊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以当事人已庭下达成和解为由,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中车信融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506元,减半收取825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北京中车信融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鞠艺涛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娄华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