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502执1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鄢金萍与强玉秀所有权确认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鄢金萍,强玉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502执18号申请执行人鄢金萍。被执行人强玉秀。申请执行人鄢金萍与被执行人强玉秀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2015)鄂西陵民初字第00202号民事判决书及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鄂宜昌中民一终字第0050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强玉秀协助申请执行人鄢金萍将登记在陈明春名下房屋(宜市房权证西陵区字第××号)25%的产权份额转移登记至申请执行人鄢金萍名下;并承担案件受理费4420元及执行费500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强玉秀协助申请执行人鄢金萍将登记在陈明春名下房屋(宜市房权证西陵区字第××号)25%的产权份额转移登记至申请执行人鄢金萍名下。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强玉秀的银行存款492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相应价值的收入。执行员 马晓曦执行员 韩永贵执行员 张 勇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吴 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