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即调执字第76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青岛即墨农村合作银行开发区支行与张妮娅、张修刚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即墨农村合作银行开发区支行,张妮娅,张修刚,郭显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即调执字第767号申请执行人青岛即墨农村合作银行开发区支行,住所地即墨市鹤山路301号。负责人张煜,行长。被执行人张妮娅。被执行人张修刚。被执行人郭显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即墨农村合作银行开发区支行与被执行人张妮娅、张修刚、郭显智债权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履行全部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即墨市人民法院会作出的(2012)即商初字第1037号民事调解书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学成审判员  张 涛审判员  李尚爱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