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03执57-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24
案件名称
滁州国元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安徽省华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滁州市凤凰自动控制器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滁州国元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安徽省华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滁州市凤凰自动控制器有限公司,杨雯,杨德泉,柏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03执57-1号申请执行人:滁州国元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许震,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安徽省华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法定代表人:杨雯,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滁州市凤凰自动控制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柏标,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杨雯。被执行人:杨德泉,男,1952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柏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南民二初字第00373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6日向被执行人安徽省华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滁州市凤凰自动控制器有限公司、杨雯、杨德泉、柏标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安徽省华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滁州市凤凰自动控制器有限公司、杨雯、杨德泉、柏标立即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滁州国元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人民币224738.4元,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886元,执行费人民币3271元以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柏标现有一套位于滁州市凤凰四村6幢丙501室商品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柏标所有的位于滁州市凤凰四村6幢丙501室商品房一套;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许荣俊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章文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