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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临民初字第401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周某与何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何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台临民初字第4014号原告:周某。被告:何某甲。原告周某为与被告何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于2015年12月1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某、被告何某甲均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某起诉称:原、被告××××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育有女儿何某乙、儿某。2010年开始双方发生矛盾,被告动手打人。2015年3月5日,被告殴打原告致原告胸部病痛,软组织挫伤。五年以来原、被告感情不好,性格不合,无法共同生活,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被告从未关心和照顾儿子、女儿的生活,再加上婆婆有严重的重男轻女的思想,对女儿一直不闻不问,为有利于女儿的健康成长,原告认为由自己抚养女儿为宜。2015年3月10日原告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但半年多以来,原、被告仍旧分居至今,没有和好,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现起诉要求:一、准予原、被告离婚;二、婚生女儿何某丙,抚养费由原告承担;婚生儿某由被告抚养,抚养费由被告承担。被告何某甲答辩称: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同意孩子一人一个,如果法院判决离婚,两个孩子都由被告自己抚养,抚养费不要原告支付。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周某与被告何某甲于××××年××月××日自愿登记结婚。××××年××月××日,双方生育女儿何某乙;××××年××月××日,双方生育儿某。原告曾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经审理后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和原告提供的身份证、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2015)台临民初字第578号民事判决书、生效法律文书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离婚的标准在于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原、被告系自愿登记结婚,且共同生活十余年,育有一子一女,应认定有一定的感情基础。综合本案情况,本院认为只要原、被告能够相互体谅,本着为家庭以及子女的成长考虑,仍有和好的可能性。本案中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但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对其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周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向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行:台州市农行;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审 判 员  金 丹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陈梦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