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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栗刑初字第30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孙金继故意毁坏财物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金继

案由

故意毁坏财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上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栗刑初字第302号公诉机关江西省上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金继,男,1967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上栗县人,小学文化,务农,住上栗县。因涉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5年6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31日被逮捕。上栗县人民检察院以栗检公诉刑诉[2015]2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金继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5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金继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1月22日,被告人孙金继听说金山镇龙泉村水源冲鑫旺源采石场与当地村民发生矛盾,村民吃了亏,于是就回到水源冲,与孙太亮、孙金明等人商量要为当地村民讨个说法。当天15时许,被告人孙金继伙同孙金明带领三、四十位村民手持锄头、木棍等物,来到鑫旺源采石场施工工地。被告人孙金继大喊:“都停止施工,将采石场的东西全部砸烂!”随即被告人孙金继手持锄头带头将推土机的玻璃砸烂,后又持匕首将一拖土方的货车前后两个轮胎捅破。村民在被告人孙金继的煽动下,也冲上施工工地将施工设备一顿乱砸。接着被告人孙金继带领村民来到鑫旺源采石场施工人员宿舍,将空调、门窗等物品打烂。经上栗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鑫旺源采石场被损坏财物价值为人民币8020元。针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宣读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孙金继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金继在法庭上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提出异议,并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22日,被告人孙金继听说金山镇龙泉村水源冲鑫旺源采石场与当地村民发生矛盾,村民吃了亏,于是回到水源冲,与孙太亮、孙金明等人商量要为当地村民讨个说法。当日15时许,被告人孙金继伙同孙金明带领三、四十位村民手持锄头、木棍等物,来到鑫旺源采石场施工工地。被告人孙金继手持锄头带头将推土机的玻璃砸烂,后又持匕首将一拖土方的货车前后两个轮胎捅破。村民在被告人孙金继的煽动下,也冲上施工工地将施工设备进行打砸,接着被告人孙金继带领村民来到鑫旺源采石场施工人员宿舍,将空调、门窗等物品打烂。经上栗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鑫旺源采石场被损坏财物价值为人民币8020元。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并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1、证人彭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2014年11月22日下午15时许,他正在采石场开土方车子拉泥土,忽然就看到有二十多个当地村民拿着铁棍和锄头,带头的是一个穿皮衣的中年人,手里拿的是一把矬子。这些人上来采石场施工的地方,那个穿皮衣服的人就举手指着采石场工地上的各种施工设施,指挥村民,说:“将东西全部都砸掉”。穿皮衣服的人带头到推土机旁,从别人手中拿来一把锄头,后面跟着三、四人拿着铁棍和锄头,一起对着推土机一顿乱砸,还有一些跟着来的人不敢砸,穿皮衣服的人就拉着这些人去砸东西。穿皮衣服的人见砸铁门没有用,就挥起锄头将推土机旁边的玻璃砸烂。之后穿皮衣服的人就朝他的土方车走来,他就拦着这个人,但是对方手中的匕首顶着他的肚子,说要用矬子捅死他,他一直不让开,都是开铲车的司机说打烂了老板会赔,他才让开。那个穿皮衣服的人就拿着矬子走到他车子旁边,将他的右边前后轮胎全部戳破了。之后在穿皮衣服的带领下,一起到工棚的地方,他没有上去看,只听到这些人上去后一阵打砸的声音,打完之后这伙人就离开了。他后来上去看,工棚里面的空调和窗户全部被砸烂了,开推土机的司机也被打伤。经辨认,他指认出打砸施工设备穿黑色皮衣服的男子系被告人孙金继。2、证人糜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2014年11月22日下午15时许,他当时正在鑫旺源采石场的工地上开铲车,有一伙村民在一个穿皮衣服的人带领下来到了采石场的工地上,穿皮衣服的人指挥村民将工地上的东西全部砸烂。有一个秃头的老人跟着穿皮衣服的人一起拿着锄头去推土机旁,穿皮衣服的人拿着锄头砸推土机的玻璃。穿皮衣服的人将推土机玻璃砸烂之后,说要将推土机的油箱砸烂,还拉着一起来的村民砸推土机,但是都不敢砸。穿皮衣服的人见村民不敢动,看到一辆拉泥土的车子在工地上,就抽出随身携带的匕首,要将车子的轮胎戳破,还鼓舞村民和其一起砸东西,但是其他村民没有和穿皮衣服的人一起砸东西。戳破轮胎后,穿皮衣服的人就带领村民一起到工地的工棚里面去,这时他发现开推土机的司机被打伤,他就带该司机到医院治疗去了。经辨认,他指认出打砸施工设备穿黑色皮衣服的男子系被告人孙金继。3、证人郑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2014年11月22日下午,他在工地上开推土机。当地二十来个村民赶到工地上要求他们停工,其中一个穿黑色皮衣和一个穿红色外套秃顶男子为头,一来就要求他们停工。穿黑色皮衣的男子拿了二齿耙头先朝他推土机门砸下去,又拿起耙头将他推土机左侧窗玻璃砸烂。他就从车上下来,穿红衣服的男子就打他,朝他左脸打了一拳又朝他嘴上打了一拳。他下车的时候,穿黑色皮衣的男子又去其他车子的地方了,并号召村民一起打他们的车子。一辆运土车的轮胎被戳破,他们工棚的窗子玻璃和空调主机砸坏了。经辨认,他指认出打砸施工设备穿黑色皮衣服的男子系被告人孙金继。4、被害人孙某陈述,2014年11月22日,打砸时他没有在现场。采石场被打烂的东西有推土机的一块玻璃,一条幼藏獒被毒死,一台格力牌3P立式空调被打烂,一个集装箱的办公室窗户、电线和房门被打烂,两个轮胎被戳破,两千米的电缆被剪成几段。5、被害人温某陈述,以孙金继、孙金明、孙金潮为首的一二十个人拿着锄头、匕首、铁棍、柴刀等东西冲到鑫旺源采石场,打砸他的推土机、打伤施工人员。其中孙金继先是拿着锄头将推土机的侧边玻璃砸烂,之后拿出一把三十公分长的匕首将拖土货车的两个轮胎捅破,最后还将一个施工人员打伤。孙金明则拿锄头将员工宿舍一顿乱砸,将空调、门窗、生活用品全部砸烂。6、提取笔录、提取物证登记表及照片30张,证明打砸现场财物损失的基本情况。7、常住人口信息表,证明被告人孙金继的基本身份情况,其作案时已达刑事责任年龄。8、被告人孙金继供述,2014年底,他当时在萍乡,村民打电话给他,说孙金保被打伤了。他当时十分气愤,就回到了水源冲。当时在孙太亮家吃的午饭,他到时已有七八个人在其家中,其中有孙金明、孙建、孙太龙、孙太吉、孙太鹏、孙太树、孙金梅等人。当时大家一起商量,一定要讨个说法。他当时很气愤,并要这些人马上调集村民,到采石场去阻工。到了下午两点左右,大约有三、四十个村民都聚集起来了。他就带领村民一起来到采石场。当时采石场正在施工,他带领村民上前阻止施工。他大声喊:“不准他们施工,把他们的东西全部砸坏”。村民听到他说了这句话以后,就都动手将施工设备和工棚的门窗,还有空调外机砸坏了。他自己拿了一把水果刀对着一个推土机的轮胎戳了几下,接着他又拿了一把锄头对着一个推土机的玻璃砸了几下。这次事件的主要组织者是孙太亮,具体实施的是他带头带领村民阻工并打砸了施工设备,戳轮胎的刀在现场扔掉了。9、上栗县价格认证中心价鉴定结论书,证明被损坏财物鉴定价格为人民币捌仟零贰拾元(8020元)。本院认为,被告人孙金继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公私财物的所有权,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孙金继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孙金继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30日起至2016年1月2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何雪云审 判 员  李海龙代理审判员  刘思思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文桂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