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黔七执字第55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李德琼申请执行王长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毕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德琼,王长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黔七执字第559号申请执行人李德琼,女,1977年10月5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毕节市人。被执行人王长云,男,1964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2014)黔七民初字第525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受理李德琼申请执行王长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王长云在毕节市天河城建开发投资有限公司的工程款己于二零一四年九月十八日被我院以(2014)黔七执字第531号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裁定划拨到我院帐户,待到帐后一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黔七执字第55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延华审判员 张贵生审判员 刘维华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建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