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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522行审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霍邱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没收殷康俊非法新建建筑物一案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522行审5号申请执行人:霍邱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任家杰被执行人:殷康俊被执行人殷康俊于2006年5月未经批准在购买的土地上建房,霍邱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局于2007年07月26日作出霍国土资监(2007)32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没收殷康俊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该决定生效后殷康俊未履行。2015年04月20日,霍邱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局以存在调查情况与事实不符为由撤销了上述决定,又于2015年05月04日以同一事实和结果作出了霍国土资监决(2015)049号行政处罚决定。现霍邱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局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该局对殷康俊非法占地��房一案于2015年05月04日作出的霍国土资监决(2015)049号行政决定,即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本院于2016年01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霍邱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局作出的霍国土资监决(2015)049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合议庭认为,霍邱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局作出的霍国土资监决(2015)049号行政处罚决定,是对殷康俊的同一违法事实重复处罚,程序违法。本院认为,霍邱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局对上述案件作出的霍国土资监决(2015)049号行政决定不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霍邱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局作出的霍国土资监决(2015)049号行政决定不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林章审判员  桂皖湘审判员  徐 可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董苗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