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来执字第0073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04
案件名称
孙某甲、孙某乙与董某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某甲,孙某乙,董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来执字第00731号申请执行人:孙某甲,女,2007年10月23日生。申请执行人:孙某乙,女,2009年8月17日生。被执行人:董某,女,1982年3月5日生。申请人孙某甲、孙某乙与被执行人董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来民一初字0164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2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据此,本案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来民一初字第0164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经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明翠审判员 郭跃才审判员 王飞兵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房云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