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余催字第6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亚太森博(山东)浆纸有限公司、李建绍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亚太森博(山东)浆纸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甬余催字第62号申请人亚太森博(山东)浆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建绍。申请人亚太森博(山东)浆纸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10月16日发出公示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遗失的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宁波分行余姚支行承兑汇票号码为3100005124428601号(票面金额为212377元、出票人宁波永强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收���人上海良虹印务有限公司、票据到期日2015年6月25日)壹份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亚太森博(山东)浆纸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严 航审判员 邵成飞审判员 邵银银二0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代书记员谢芸芸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