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602民初29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李延与曾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延,曾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602民初299号原告李延。被告曾永。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延与被告曾永劳务合同费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延于2016年1月15日以本案纠纷已调解处理,再无诉讼必要为由申请撤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李延以本案纠纷已调解处理,再无诉讼必要为由申请撤诉,是其对民事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6元,减半收取13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吉寿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徐晓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