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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323财保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张家荣与曹波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固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家荣,曹波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23财保4号申请人:张家荣,女,1963年2月5日,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固镇县。被申请人:曹波,男,1975年4月12日,汉族,固镇县交通局运管所工作人员,住安徽省固镇县。申请人张家荣与被申请人曹波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曹波所有的坐落在固镇县的房屋进行查封或对其在银行的存款1367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10000元现金担保,周建为张家荣提供了坐落在固镇县城关镇浍河东路清怡雅阁苑10号301室(固房地权证私字第××号)的房屋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曹波所有的坐落在固镇县的房屋进行查封或对其在银行的存款136700元予以冻结。二、对周建的坐落在固镇县城关镇浍河东路清怡雅阁苑10号301室(固房地权证私字第××号)的房屋予以查封。三、冻结存款期限为自冻结之日起一年;查封房屋期限为自查封之日起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崔北平审判员  陈海燕审判员  刘 静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