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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723民初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官某某与朱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光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光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官某某,朱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光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723民初6号原告官某某,女,1983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员工,住光泽县。被告朱某某,男,1974年8月4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光泽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官某某与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朱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拟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原告依法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3元,由原告官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曾玉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邱翠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