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723民初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官某某与朱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光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光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官某某,朱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光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723民初6号原告官某某,女,1983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员工,住光泽县。被告朱某某,男,1974年8月4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光泽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官某某与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朱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拟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原告依法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3元,由原告官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曾玉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邱翠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