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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1行审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胶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与青岛颐杰汇丰生态农业有限公司行政处罚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胶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青岛颐杰汇丰生态农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鲁0281行审4号申请执行人胶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住所地胶州市北京路行政服务中心东楼。法定代表人薛玉斌,局长。委托代理人张世乾,男,系该单位工作人员。被申请执行人青岛颐杰汇丰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里岔镇328省道。法定代表人刘启广,经理。申请执行人胶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申请执行青岛颐杰汇丰生态农业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22日作出胶国土罚字(2015)02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6日向我院申请执行。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青岛颐杰汇丰生态农业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一案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受理条件,故本院对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不予受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胶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申请执行胶国土罚字(2015)02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申请不予受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大波审 判 员  管德志人民陪审员  吕万强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梁 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