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九民初字第341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刘帅与中航安盟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南关区营销服务部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帅,中航安盟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南关区营销服务部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民初字第3417号原告刘帅,男,1987年06月08日生,汉族,现住长春市九台区。诉讼代理人许云生,吉林法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航安盟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南关区营销服务部。法定代表人周琦,系经理。地址长春市解放大路财富广场C座911。诉讼代理人冯晓飞、韩冲,系被告单位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帅诉被告中航安盟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南关区营销服务部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帅于2016年0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帅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60元减半收取133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姜明珠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孔俊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