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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03民初11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李慧杰与刘桂苹、朱利民、刘彦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慧杰,刘桂苹,朱利民,刘彦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03民初114号原告李慧杰,女,1950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市民。被告刘桂苹,女,1969年2月4日出生,汉族,市民。被告朱利民,男,1972年9月30日出生,汉族,市民。被告刘彦强,男,1982年1月23日出生,汉族,市民。原告李慧杰与被告刘桂苹、朱利民、刘彦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慧杰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慧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慧杰负担。审判员 哈斯朝鲁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雷 小 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