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酒肃民一初字第118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高飞与甘肃众友健康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酒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飞,甘肃众友健康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众友健康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酒肃民一初字第1182号原告高飞,男,生于1992年5月23日,汉族。委托代理人郑超,甘肃长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甘肃众友健康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众友健康城,住所地,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解放路22号。负责人闫蓉华,该健康城经理。委托代理人茹小娟,该健康城店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高飞与被告甘肃众友健康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众友健康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并已履行完毕,原告高飞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6元,减半收取73元,由原告高飞承担。代理审判员 赵静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孙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