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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凌民监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原审原告李树丛与原审被告凌源市鸿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吕贵禄建筑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凌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凌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树丛,吕桂禄,凌源市鸿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条

全文

辽宁省凌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凌民监字第8号原审原告李树丛,男,1970年7月25日出生。原审被告吕桂禄,男,1960年10月28日出生。原审被告凌源市鸿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审原告李树丛与原审被告凌源市鸿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吕贵禄建筑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4日作出(2014)凌民二初字第4006号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原判适用法律有误,申请人又提出了新的证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此页无正文)院 长 王久君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盖玲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