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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7民初82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4-13

案件名称

深圳市鑫奇睿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金橙电池有限公司,孙乾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鑫奇睿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金橙电池有限公司,孙乾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7民初827号原告:深圳市鑫奇睿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坪地街道怡心社区吉祥三路10号4#厂房101、201、301。法定代表人:杨奇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燕瑜,广东生龙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胡蕾,广东生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金橙电池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龙华街道油松第二工业园第4栋厂房一至四楼。法定代表人:孙乾华。被告:孙乾华,户籍住址:浙江省慈溪市。本院在受理上述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扣押或冻结被告深圳市金橙电池有限公司、孙乾华共价值人民币1028676.2元的财产。同时深圳市富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出具保函【编号:(2016)富龙诉保第00017号】作为原告申请财产保全的担保,承诺若因原告申请错误而给被告造成经济损失,其自愿对被告因财产保全而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以人民币1028676.2元为限承担赔偿责任。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或冻结被告深圳市金橙电池有限公司、孙乾华所有的共价值人民币1028676.2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曾纯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伍晖第2页共2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