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民终55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翟剑与丁火荣、深圳市天赐康科技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翟剑,丁火荣,深圳市天赐康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民终55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翟剑,男,汉族,1978年7月26日出生,户籍地址:湖北省浠水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丁火荣,男,汉族,户籍地址: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天赐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田寮社区塘口工业区5号厂房七楼一层。法定代表人:孙丽云,总经理。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5)深宝法民一初字第15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在上诉过程中,上诉人翟剑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上诉费,应按其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翟剑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祥代理审判员 刘欢飞代理审判员 陆 山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文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