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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民终55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翟剑与丁火荣、深圳市天赐康科技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翟剑,丁火荣,深圳市天赐康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民终55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翟剑,男,汉族,1978年7月26日出生,户籍地址:湖北省浠水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丁火荣,男,汉族,户籍地址: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天赐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田寮社区塘口工业区5号厂房七楼一层。法定代表人:孙丽云,总经理。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5)深宝法民一初字第15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在上诉过程中,上诉人翟剑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上诉费,应按其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翟剑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祥代理审判员  刘欢飞代理审判员  陆 山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文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