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中刑监字第005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04
案件名称
张洪利交通肇事罪刑事附带民事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5)二中刑监字第0054号王现兰、卢秋云、薛晓东:你们为公诉机关指控张洪利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不服本院作出的(2014)二中刑终字第294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申诉。申诉理由为:生效裁定认定的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郑伟都存在过错,与本案的发生具有因果关系;王玺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你们主张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郑伟对涉案交通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应该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王玺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但你们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你们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对你们的申诉,予以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