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宣民二初字第0039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宣城希达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安徽源盛弘电器有限公司、XX、梅学国、李震界、安徽省宣城市润华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潘汉芳、梅学祥、杨廷勇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宣城希达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安徽源盛弘电器有限公司,XX,梅学国,李震界,杨廷勇,安徽省宣城市润华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潘汉芳,梅学祥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宣民二初字第00397号原告:宣城希达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法定代表人:赵恩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倪伟,安徽明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乐娟,安徽明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源盛弘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法定代理人:葛胜祥,该公司董事长。被告:XX,女,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上列两被告共同的委托代理人:梅学国,男,户籍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经常居住地同被告XX。被告:梅学国,余同上。被告:李震界,男,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委托代理人:杨廷勇,安徽杰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廷勇,男,住安徽省宣城市。被告:安徽省宣城市润华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宣城市区。法定代表人:梅学国,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潘汉芳,女,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告:梅学祥,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宣城希达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源盛弘电器有限公司、XX、梅学国、李震界、安徽省宣城市润华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潘汉芳、梅学祥、杨廷勇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宣城希达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1568元,减半收取25784元,由原告宣城希达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许矛矛人民陪审员 钟祥珠人民陪审员 张云南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汪 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