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83民初2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雷某与侯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某,侯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83民初24号原告雷某。被告侯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雷某与被告侯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雷某于2016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请求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其请求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雷某负担。审判员 张章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