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8民初17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蔡明水与凌小懿,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明水,凌小懿,郭军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8民初171号原告蔡明水,男,1955年4月26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XXX。委托代理人朱华,重庆市永川区胜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凌小懿,女,1980年12月26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XXX。被告郭军伟,男,1981年4月3日生,汉族,住址同上,XXX。委托代理人凌小懿,女,1980年12月26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系郭军伟之妻,XXX(特别授权)。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城西大街25号平安财富中心电梯楼层20-21层,组织机构代码75624841-X。负责人石合群,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世奇,重庆昌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明水与被告凌小懿、郭军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蔡明水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蔡明水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明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40元,减半收取1020元,由原告蔡明水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俊杰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孙 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