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辽0281刑初3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马某某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281刑初38号公诉机关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某某,男。曾因犯抢劫罪于1994年6月被判处无期徒刑,于2007年5月27日减刑释放。现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于2015年12月22日被瓦房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6年1月15日被本院逮捕。现羁押于瓦房店市看守所。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以瓦检公诉刑诉〔2016〕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1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1月28日左右的一天上午,被告人马某某在出租房内,容留吸毒人员徐某吸食冰毒。2015年11月30日左右的一天15时许,被告人马某某又在出租房内,容留吸毒人员徐某吸食冰毒。2015年12月6日15时许,被告人马某某在出租房内,容留吸毒人员徐某、郭某某吸食冰毒。被告人马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马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马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马某某对上述被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28日左右的一天上午,被告人马某某出租房内,容留徐某吸食冰毒。11月30日左右的一天15时许,被告人马某某又在该房内容留徐某吸食冰毒。12月6日15时许,被告人马某某又在该出租房内容留徐某、郭某某吸食冰毒。综上,被告人马某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三次。上述事实,有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提供的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户籍证明、指认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证人王某某、徐某、郭某某证言笔录,被告人马某某供述笔录、现场检测报告等证据证明,均经当庭宣读、出示、质证,被告人马某某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扰乱了社会管理秩序,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某某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马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予以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马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22日起至2016年5月21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李 红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丹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