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83刑初1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陈顺全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顺全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783刑初15号公诉机关寿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顺全,男,1985年5月22日出生于江西省永修县,汉族,文盲,农民,住江西省永修县滩溪镇花桥村枫树垅组**号。2013年7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7000元。2015年10月7日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昌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寿光市看守所。寿光市人民检察院以寿检公刑诉(2015)7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顺全犯盗窃罪,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寿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蔺华庆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顺全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寿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3月30日,被告人陈顺全到寿光市一中校园内窃取魏同义组装山地自行车一辆。经鉴定,被盗自行车价值人民币11224元。案发后,追回被盗车辆并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魏同义的陈述、山东省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辨认笔录及照片、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人口信息、办案说明、扣押决定书、扣押、发还清单、本院(2013)寿刑初字第308号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顺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陈顺全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该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本院为保护公私财产的所有权不受侵犯,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顺全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7日起至2016年8月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董凤丽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秀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