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执字第211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吴金贵与福安市泰宸电机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金贵,福安市泰宸电机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2111号申请人吴金贵,男,汉族,1976年6月5日出生,住福安市。被执行人福安市泰宸电机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安市。法定代表人:李国林。申请人吴金贵与被执行人福安市泰宸电机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福安市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安劳仲案(2014)09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福安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在银行无存款,在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无车辆登记记录。在房产、土地登记部门无房产、土地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亦未能举证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之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劳仲案(2014)09号裁定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曦审判员 刘瑞方审判员 苏锦玲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姗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