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伊法执字第1986-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内蒙古伊金霍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卢国正等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解除扣留裁定书
法院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内蒙古伊金霍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卢国正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伊法执字第1986-1号申请执行人内蒙古伊金霍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铁柱,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奇署光。被执行人卢国正。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伊民初字第1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8月25日向被执行人卢国正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4年12月31日以(2015)伊民保字第15号民事裁定书,对被执行人卢国正在伊金霍洛旗财政局工资发放中心每月工资予以扣留。现因债务已清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卢国正在伊金霍洛旗财政局工资发放中心每月工资予以解除扣留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郭涌涛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典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