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济阳执字第77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张来军与张伟民间借贷纠纷无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济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济阳执字第772号张来军申请执行张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律效力的(2015)济阳民初字第18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标的额4.7万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08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济阳民初字第18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并不受执行时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贾传曾审判员 索同伟审判员 刘钟华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齐庆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