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0民初48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刘都强与上海东方国际水产中心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都强,上海东方国际水产中心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0民初480号原告刘都强,男,1968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委托代理人王悦,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东方国际水产中心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胡文德。委托代理人孙烈珠,女,1960年5月3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施文,女,1985年5月2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都强诉被告上海东方国际水产中心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都强不预缴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许 颢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郑马威,施韫赟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