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85财保3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王瑞玲与山东凯宇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瑞玲,山东凯宇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5财保35号申请人王瑞玲。被申请人山东凯宇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单继孝,董事长本院受理的申请人王瑞玲诉被申请人山东凯宇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或查封被申请人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山东凯宇置业有限公司在杨树臣处的债权29万元。查封山东凯宇置业有限公司在高密市凤凰大街与家纺路口西凤城尚品小区26幢3单元102室。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成森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秋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