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8刑更15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刘新强犯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非法拘禁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新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刑更156号罪犯刘新强,男,1993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出生地福建省漳平市,中专毕业,现在福建省闽西监狱服刑。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9日作出(2012)漳刑初字第12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新强犯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十个月,拘役四个月,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874627.09元。宣判后,被告人刘新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3年5月15日作出(2013)岩刑终字第5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十个月,拘役四个月。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25年11月16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闽西监狱因罪犯刘新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1月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刘新强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二〇一三年六月至二〇一五年十月累计获得达标分二十分点四分,二〇一四年被评为监狱表扬。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此次减刑缴交民事赔偿款3000元。本院认为,罪犯刘新强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新强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执行至2025年2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戴景彤审判员 李秋英审判员 黄美华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韦 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