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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刑终3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朱长城犯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朱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刑终32号原公诉机关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朱某。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5年8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常熟市看守所。辩护人刘东川,江苏纵通律师事务所律师。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审理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朱某犯盗窃罪一案,于2015年12月8日作出(2015)熟刑二初字第00568号刑事判决,以票据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朱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责令被告人朱某对本案尚未追缴的赃款予以退赔。原审被告人朱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朱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经查,上诉人朱某申请撤回上诉的请求,系本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朱某撤回上诉。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2015)熟刑二初字第00568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可华代理审判员  纪长波代理审判员  赵园园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周 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