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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681刑初3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张某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681刑初37号公诉机关东港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某(曾用名张某甲、张某乙),男,1985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曾因犯盗窃罪于2003年7月21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三百元;因犯诈骗罪于2015年2月9日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因本案于2015年11月27日被行政拘留,罚款一千元,同年12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东港市看守所。东港市人民检察院以东检公诉刑诉(2015)5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港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燕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东港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1月13日3时许,被告人张某某来到某水产品市场,盗走何某某货车后备箱内的海螺3袋,共180斤。经估价鉴定,被盗海螺价值人民币2700元。2015年11月20日6时许,被告人张某某来到某水产品市场,盗走宋某某车上梭子蟹2筐,共116斤。经估价鉴定,被盗梭子蟹价值人民币2320元。2015年11月22日6时许,被告人张某某来到某水产品市场,盗走任某某货车上黄蚬子2袋,共100斤;沙蚬子半袋,共25斤。经估价鉴定,被盗黄蚬子价值人民币400元,被盗沙蚬子价值人民币75元。综上,被告人张某某盗窃金额共计人民币5495元。2015年11月27日,被告人张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另查,被告人张某某在本案审理期间已全部退赃。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害人何某某、宋某某、任某某的陈述、证人李某某、田某某、王某某、隋某某、赫某某、曲某某、邵某某的证言、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价格鉴定结论、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没款收据、刑事判决书、退款据及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适用法律得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张某某已全部退赃,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五百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27日起至2016年4月2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刘文果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宋清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