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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历城民初字第355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翟恒利与李德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翟恒利,李德安,李同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历城民初字第3557号原告翟恒利,男,生于1950年3月28日,汉族,农民,住济南市。被告李德安,男,生于1961年4月17日,汉族,无业,户籍所在地济南市,现住济南市。被告李同垒(系李德安之子),男,生于1984年7月29日,汉族,无业,户籍所在地济南市,现住济南市。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刘岩(特别授权代理),北京德和衡(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翟恒利与被告李德安、被告李同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翟恒利以欲与被告和解为由,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翟恒利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得当,无规避法律之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翟恒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75元,由原告翟恒利负担。审判员 丁 磊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致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