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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0民初2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0民初20号原告张某某,女,1984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被告杨某某,男,1982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诉讼。本案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周 策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开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