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敖民初字第584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7-02
案件名称
赵金凤与于永学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金凤,于永学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敖民初字第5844号原告赵金凤,女,汉族,农民,住敖汉旗。委托代理人李聪,敖汉旗新惠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于永学,男,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原告赵金凤诉被告于永学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姚广峰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2月7日,第一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金凤的委托代理人李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于永学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后因案情复杂,本案于2015年12月10日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12日,第二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金凤的委托代理人李聪到庭,被告于永学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金凤诉称,1999年我与被告经法院判决离婚,两个孩子跟随我生活。后我改嫁到本村王俊富家始终没有再分得土地,在被告家的土地17.55亩一直由被告耕种。我索要多次被告不给,经村解决也没结果。故起诉要求被告返还我三口人土地17.55亩。并赔偿经济损失10500元,从2016年起我家三口人的粮食补贴款由我支取。被告于永学辩称,我与原告婚后生育长女于红秀,长子于红伟,现两名子女都已结婚成家。2000年2月10日,赵金凤与他人到外地生活犯重婚罪,被法院判处缓刑。2000年10月20日,我与赵金凤经法院判决离婚。赵金凤与我离婚后,没有回来耕种过土地,她的土地没有人耕种,我不能让土地荒芜,所以我就耕种了。我没有抢种原告土地,原告也没有将土地承包给我,我不同意赔偿原告的损失。我同意原告的粮食补贴款自2016年由原告支取,原告的5.5亩土地我也同意返还,但原告应将我治理土地的费用退还给我。于红秀、于红伟的粮食补贴款我不同意给,也不同意退还于红秀、于红伟的土地。若于红秀、于红伟要求给付粮食补贴款及返还土地,可以另行起诉我。经审理查明,1986年原、被告经政府登记结婚,1987年9月5日生育长女于红秀,1989年6月9日生育长子于红伟。2000年2月10日,原告赵金凤与他人到外地生活,原告赵金凤犯有重婚罪,依法判处缓刑。2000年10月20日,原、被告经本院(2000)敖四民初字第1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离婚。原、被告离婚时未对该户在集体经济组织内承包的土地作出处理。原、被告原所在的小组承包地分配时每口人5.5亩,后再未进行过调整。原告对其在该户内承包的土地一直未进行耕种,原告也未将其土地承包给被告,为防止土地荒芜,原告土地一直由被告耕种至今。另查明:原告赵金凤的5.5亩土地位置分别为:船地2亩、西地0.8亩、马鞍桥0.9亩、东南梁1.1亩、半亩地0.5亩、张文学房西0.2亩。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2000)敖四民初字第126号民事判决书及证明在卷佐证,并经庭审质证,能够认定。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离婚后,原告对其土地一直未进行耕种,被告为防止土地荒芜进行耕种,并无不当。被告未抢种原告土地,原告亦未将土地承包给被告,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本院不予支持。鉴于于红秀、于红伟均已成年,于红秀、于红伟未作为原告在本案中提起诉讼,原告要求被告返还于红秀、于红伟土地,并要求支取于红秀、于红伟粮食补贴款,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对其承包的5.5亩土地,在承包期内享有使用权,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土地使用权,本院予以支持;原告的粮食补贴属原告所有,原告要求自2016年起支取该款,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虽要求返还土地治理费用,但未提明确的反诉请求,本案亦不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于永学于判决生效后将其以家庭承包的土地中位于船地2亩、西地0.8亩、马鞍桥0.9亩、东南梁1.1亩、半亩地0.5亩、张文学房西0.2亩,合计5.5亩的土地使用权返还给原告赵金凤;二、自2016年起原告赵金凤一份的粮食补贴款由原告赵金凤支取;二、驳回原告赵金凤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负担100元,被告于永学负担1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佟贵江审 判 员 姚广峰人民陪审员 王淙正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夏安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