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襄州民四初字第0016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潘光艳与李义华、吴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光艳,李义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襄州民四初字第00168号原告潘光艳。委托代理人钦洁,襄阳市明正法律服务所律师工作者。委托权限:一般代理。被告李义华。本院在审理原告潘光艳与被告李义华、吴建华(2016年1月6日病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潘光艳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潘光艳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光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40元,减半收取720元由原告潘光艳负担。审判员  尤小平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辛 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