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利民一初字第0436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1-30
案件名称
郑如新与马效飞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如新,马效飞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利民一初字第04369号原告:郑如新,男,1958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利辛县。被告:马效飞,男,1975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利辛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如新诉被告马效飞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如新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如新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如新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652元予以免交。审判员 史 涛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盼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