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温乐虹商初字第106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乐清市正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苏光西、陈志微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乐清市正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苏光西,陈志微,苏光建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乐虹商初字第1063号原告:乐清市正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信敏,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林郭,浙江健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光西。被告:陈志微。被告:苏光建。本院在审理原告乐清市正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光西、陈志微、苏光建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乐清市正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与法律的规定并无不符,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乐清市正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052元,减半收取3526元,由原告乐清市正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郑 銮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包蒙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