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民辖终5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06
案件名称
杨雪梅与孔鹏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雪梅,孔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民辖终5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杨雪梅,女,1986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单县,现住济南市历城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孔鹏,男,1986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上诉人杨雪梅与被上诉人孔鹏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杨雪梅不服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2015)历城民初字第3521-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杨雪梅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以涉案纠纷双方当事人进行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本案管辖权异议的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杨雪梅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杨雪梅撤回对本案的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裁定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 卫审 判 员 李亚超代理审判员 杨广银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石 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