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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82民初13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03

案件名称

何本明与陈培付、何绵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本明,陈培付,何绵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82民初135号原告:何本明,男,1968年7月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被告:陈培付,男,1966年8月24日生,汉族,教师,住安徽省明光市。被告:何绵武,男,1968年6月生,汉族,职工,住安徽省明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本明诉被告陈培付、何绵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本明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对何绵武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本明撤回何绵武的起诉。审判员  张继芬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周 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