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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904民初27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电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横山信用社与黄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电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横山信用社,黄强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904民初271号原告电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横山信用社,住所地:电白县博贺镇龙山三八公路。负责人陈邦华,主任。被告黄强,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电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横山信用社诉被告黄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电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横山信用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电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横山信用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电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横山信用社负担。审判员  杨迪进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建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