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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白城刑监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王某某合同诈骗罪一案再审审查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白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5)白城刑监字第15号王某某:你因犯合同诈骗罪一案,不服本院作出(2015)白刑终字第29号刑事判决,向我院申诉。申诉理由为:(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相互之间矛盾。王某某给赵某某的每张欠条签字都是真实的,王某某与赵某某发生的是借款关系,属于民事纠纷;李某某、王某某的证人证言涉嫌虚假,并提供(2015)镇民二初字第258号民事判决书一份来证明养鸭子的事实和王某某的证言是虚假的。(二)一审判决书逻辑错误,二审未予纠正,不符合法理。一二审对诈骗金额计算明显错误。(三)公安机关办案人员刑讯逼供、检察院工作人员篡改卷宗。(四)一审、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王某某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而是因生意失败丧失还款能力,主观上有积极还款的意图,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条件。请求撤销二审判决,宣判王某某无罪。本院经审查认为,(一)王某某谎称自己在镇赉有养殖基地,领赵某某参观雨润集团并谎称已同雨润集团签订了回收鸭子合同。王某某伪造了张某某、周某某的欠条,用来骗取赵某某投入养鸭子饲料款,结合本案其他证据,可以认定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二)二审按实际未归还的24.35万元认定诈骗数额(扣除已归还的3.25万元)并无不当。(三)关于证人王某某的证言,因其自相矛盾,原审未予采信。(四)关于公安机关办案人员刑讯逼供、检察院工作人员篡改卷宗的申诉理由,因没有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予以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