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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新民初字第281-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9-26

案件名称

四川宏臻建材有限公司与四川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四川川交路桥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地旺建设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宏臻建材有限公司,四川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川交路桥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地旺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新民初字第281-2号原告四川宏臻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佳灵路20号。法定代表人彭显俊,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慧,四川英特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委托代理人杨海浪,男,汉族,1990年11月20日出生,住四川省开江县新宁镇正南街8号。身份证号码:513023199011200015。一般授权代理人。系原告公司员工。被告四川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九兴大道12号。法定代表人熊国斌,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熊瑞勇,四川弘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第三人四川川交路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汉市北海路。法定代表人王中林,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武文东,男,汉族,1989年10月9日出生,住山东省沂水县龙家圈乡营盘村19号。身份证号码:371323198910097916。一般授权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第三人四川地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武青南路40号数码科技广场A区3层。法定代表人彭文革,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晓隆,四川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人。委托代理人郭士贵,四川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宏臻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四川川交路桥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地旺建设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宏臻建材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四川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四川川交路桥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地旺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宏臻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自由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该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其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宏臻建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四川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四川川交路桥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地旺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2940元,由原告四川宏臻建材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四川宏臻建材有限公司已预交)。审 判 长  张媛媛人民陪审员  郭 斌人民陪审员  王 军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狄 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