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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天法刑初字第226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蔡满红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2015刑初2261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某

案由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穗天法刑初字第2261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蔡某(自报名),出生地湖南省双峰县,住湖南省双峰县。因本案于2015年8月28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州市天河区看守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以穗天检刑诉(2015)23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蔡某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5年12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黄韶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蔡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8月28日11时许,被告人蔡某至广州市天河区石牌西路金网电脑商城,以人民币50元的价格出售250张广东省地方税收通用定额发票(经鉴定,均为伪造的假发票)给举报人廖某时,被当场人赃并获。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蔡某的行为已构成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并列举了相关证据。被告人蔡某对指控的事实不持异议并表示认罪。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28日,被告人蔡某携带伪造的发票至广州市天河区石牌西路金网电脑商城,以人民币50元的价格出售广东省地方税收通用定额发票5本(经鉴定,共计250张,均为假发票)给举报人廖某时,被公安机关人赃并获。上述事实,被告人蔡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举报人廖某的证言及其辨认笔录,证人张某、宁某的证言及其辨认笔录,现场照片,伪造发票照片,赃款照片,监控录像及截图,扣押决定书,扣押及发还清单,发票鉴定书,受理报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以及被告人蔡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为牟取非法利益,违反国家税收和发票管理制度,出售伪造的普通发票,其行为已构成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依法应予以惩处。被告人蔡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并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缴获的假发票依法予以没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蔡某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5年8月28日起至2016年2月27日止;罚金应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二、缴获的伪造发票250张予以没收(上述物品现已扣押于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由该局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曹 虎人民陪审员 崔 萍人民陪审员 谭凤英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丹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