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21民初字第0022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台州凯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董宁江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台州凯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董宁江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21民初字第00225号原告:台州凯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玉环县玉城街道环西村86号。法定代表人:林东,经理,联系。被告:董宁江。本院在审理原告台州凯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董宁江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台州凯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台州凯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台州凯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已交纳)审 判 员 叶宝英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陈 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