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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02执104-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西北电力建设第三工程公司申请执行上海广照电站设备成套有限公司、易某民间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北电力建设第三工程公司,上海广照电站设备成套有限公司,易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02执104-1号申请执行人西北电力建设第三工程公司,住所地咸阳市振兴路5号。机构代码证号:22170253-2。法定代表人继某,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上海广照电站设备成套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沪太路6950号。法定代表人易某,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易某,男,1965年2月1日生,汉族,上海闵行人,住上海市闵行区鹤庆路***弄**号***室。身份证号:3601031965********。西北电力建设第三工程公司申请执行上海广照电站设备成套有限公司、易某民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秦民初字第0047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判令:一、被告上海广照电站设备成套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返还原告西北电力建设第三工程有限公司100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3年3月1日计算至还款之日止)。二、被告易某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案件受理费1479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上海广照电站设备成套有限公司、易某共同承担。上述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被执行人返还申请执行人1000000元及利息172330元,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4103元、案件受理费14790元、保全费5000元。本案执行费为14123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上海广照电站设备成套有限公司、易某银行存款1210346元,或者扣留、提取其收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贺轶材审 判 员  王同文代理审判员  胥保良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严宝珍 百度搜索“”